【Pila】評論
家事法第 3 條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一、宣告死亡事件。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八、親屬會議事件。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徐尉庭】評論
家事法3條丁類事件:一、宣告死亡事件。二...
【saychiii】評論
家事法第 3 條下列事件★★★★★:★、...
【想念日本的蔥抓餅】評論
補充: 家事事件法是程序...
【考生的日子】評論
民法第10條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