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92 條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