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島雯】評論
(D)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River Liu】評論
唸到這個主題的時候,一直搞不懂為何要公告,「相關的行政法規未一併修正」時須公告,那如果相關行政法規已經一併修正的話呢?後來才搞懂,原來在相關行政法規未一併修正時,兩個法規間會產生矛盾,所以需要特別公告。想通之後再看行程法11條,就馬上撥開雲霧見青天了。依行程法11條Ⅰ,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規定於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如果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了,而相關的行政法規未一併修正,將產生矛盾。此時則須公告,可依行程法11條Ⅱ由原管轄機關與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會同公告,亦可由兩者之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而若原管轄機關被裁併了,自然無法會同公告了,則可依行程法11條Ⅲ,單獨由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管轄權變更之敘述:(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依法規而變更 (B)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若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 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管轄變更事項 (C)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若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其管轄變更事 項之公告,得逕由組織法規變更前與變更後管轄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為之 (D)行政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自公告之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管轄權移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