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ng Sandy】評論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7084號【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要旨】:刑事上之過失犯,必須危險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始能成立,至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自己之過失,合併而為危險發生之原因時,雖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但僅被害人之過失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者,則行為人縱有過失,與該項危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已失去聯絡,自不為罪。
【5138】評論
有點不懂,無因果關係的過失舉個例子闖紅燈被超速撞,如果不要闖紅燈不會被撞,就算行為人有超速行為,但非造成受害人被撞的主因。這樣的無因果關係過失嗎?
【蔥仔!!】評論
如僅被害人之過失為發生危 害之獨立原因,而行為人縱有過失者被害人之過失 已經成立了 行為人之過失 預想而已 沒發生 所以沒有因果關係又是文字遊戲了 挑出關鍵字 可以省很多時間
【Summerbaby Ha】評論
有ˇ更多例子可以理解嗎??因為還是不太懂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