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失業缺錢,而向其好友乙借錢,乙要求甲須簽立本票,以為擔保。甲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本票後,為使乙相信該紙本票之信用,在本票背面擅自冒用丙之名義以為背書,依實務見解,在刑法上應構成何罪?
(A)甲冒用丙之名義在本票後背書的行為,該當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冒用丙之名義在本票後背書的行為,該當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C)甲冒用丙之名義在本票後背書的行為,該當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D)甲冒用丙之名義在本票後背書的行為,該當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偽造準文書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3),B(8),C(3),D(2),E(0)
用户評論
【YADA】評論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