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C)大法官釋字第540號解釋即稱:「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故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法人可以在「組織形態」上選擇私法之組織形態。
【frank.kang200】評論
D沒錯
【郭人豪】評論
私經濟行政:
【Watii Chen】評論
行政私法行為全稱為「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之任務由私法方式達成,如自來水供應、公車服務、助學貸款,在手段上可區分為:1行政機關與人民直接締結私法契約:如國宅主管機關與人民締結買賣契約2.先成立私法組織後再為行政私法行為:如設立台灣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
【A】評論
行政機關自行以私法或以私法組織型態方式,提供人民各種交通運輸、水電瓦斯能源供給等生活基礎服 務之行為,屬於: (A)行政私法行為(B)行政輔助行為(C)行政管理行為(D)高權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