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有關刑法第169條以下誣告罪之解釋與適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削弱商業對手之乙所經營之公司的競爭力,乃向該管檢察官誣告乙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甲誣告乙涉犯重罪,只要甲所為之虛偽申告送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甲於事後有表示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無礙其構成誣告罪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行為人甲若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即無由構成誣告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2),B(4),C(4),D(5),E(0)

用户評論

【用戶】謝忻霏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即無由構成誣告罪 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偽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