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男與乙男係一對熱戀中之同性伴侶,因雙方家長反對二人結婚,乃由甲提議服毒自殺共赴黃泉。某日,甲乙二人共同於某旅館內,分別服用致命毒藥,結果為旅館人員發現,將二人送醫急救,僅甲獲救而乙不幸毒發身亡。試問:甲之行為該當何罪?
(A)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B)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自殺罪
(C)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自殺罪之未遂犯
(D)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6667
統計:A(1),B(7),C(1),D(6),E(0)

用户評論

【用戶】一定要上榜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

【用戶】何建璋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275條第三項所稱謀為同死   得免除其刑,非指不成立犯罪!

【用戶】陳畯原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我覺得應該是因為是由甲提議自殺 並不符合第三項的共同謀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