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何者非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B)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C)非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樓梯或走廊
(D)公寓大廈之主要樑柱之構造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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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0306】評論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