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已上榜)】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 (職) 、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