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有關初任各官等職務之人員,其等級起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B)普通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C)初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D)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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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nygolin】評論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Chris AG】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 條第1項考試及...

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