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ygolin】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章 實體保障第 9 條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第 9-1 條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第 10 條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
【Alison Tang】評論
保障法之實體保障項目包括那些?保障法之實...
【alison】評論
保障法之實體保障項目包括那些?保障法之實體保障項目,依保障法第二條規定,係以公務人員之「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為範圍,該五種保障項目,於同法第二章第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列為專章,並有原則性之宣.....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