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ygoli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三 章 審判程序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第 39 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yamoler Teac】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