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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陞遷之原則)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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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陞遷之意涵:即「陞任」與「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4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1.陞任較高之職務。2.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3.遷調相當之職務。PS:職務(公務人員任用法§3➂規定):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以上規定,具體而言,依其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2明示如下:§2Ⅰ:本法§4➀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2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2Ⅱ:本法§4➁所稱「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指非主管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