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1 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 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 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 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七、前六款以...
【用戶】inoss2516
【年級】
【評論內容】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2 條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二十五公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