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關於動產質權之消滅,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A)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仍不消滅
(B)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C)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D)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關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2222
統計:A(208),B(19),C(10),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必上榜,沒有退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899

【用戶】寶兒(活出自己的精彩)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899 條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