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A)長期閒置未使用
(B)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
(C)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D)公墓用地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2881
統計:A(35),B(49),C(66),D(9),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 第 52-1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