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琪_111人事行政高考上榜】評論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看完整詳解
【Icandoit】評論
選項D歸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是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55號,其內容如下 :當受刑人受不法侵害,業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請求救濟。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Jamie】評論
補充考題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事件何者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D(A)聲請收容事件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而涉訟之事件 (C)交通裁決事件 (D)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超過新臺幣 40 萬元者 依我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 A(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而涉訟者 (C)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