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為保障法官地位,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明文規定不得免職之事由?
(A)受刑事處分
(B)受懲戒處分
(C)拒絕轉調
(D)禁治產宣告
(E)一律送分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適中0.59341
統計:A(300),B(150),C(2273),D(300),E(441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法緒

用户評論

許武忠】評論

免職刑懲禁,依法停轉減.

Standhal Wen】評論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Nick小雞】評論

其實是臺灣法律條文愛用多重否定語法,終於連典試委員也頭昏的狀況吧!考題原本應該是要問“憲法中為保障法官地位,下列何者為不得免職之事由? 

警特已上綁。。。】評論

這題目沒毛病啊==國文不好在那邊合理化ㄛ....?考試本來就是不容許任何粗心大意,沒看清楚題目,你求神拜佛,神也不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