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武忠】評論
免職刑懲禁,依法停轉減.
【Standhal Wen】評論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Nick小雞】評論
其實是臺灣法律條文愛用多重否定語法,終於連典試委員也頭昏的狀況吧!考題原本應該是要問“憲法中為保障法官地位,下列何者為不得免職之事由?
【警特已上綁。。。】評論
這題目沒毛病啊==國文不好在那邊合理化ㄛ....?考試本來就是不容許任何粗心大意,沒看清楚題目,你求神拜佛,神也不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