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敘述何者為行政罰法不予處罰之事由?
(A)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D)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0349
統計:A(222),B(4967),C(1316),D(204),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第 8 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