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B)具血緣關係之生父得提起
(C)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D)當事人所為之捨棄、認諾得拘束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0845
統計:A(80),B(143),C(1457),D(95),E(0)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589-1 條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貼貼樂 ( ̄︶ ̄)↗】評論

家事事件法 第46條 (拾棄或認諾之判決處分及例外)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前項情形,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事人之利害為闡明。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視為撤回其請求。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家事事件法 第46條 相關法條

winner】評論

46條沒有只有寫離婚跟終止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