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ilia】評論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 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 ,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 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Avon Chan】評論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Siokkoan Tan】評論
題目是:依據學生輔導法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