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y】評論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作防火區劃。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區劃。區劃牆壁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而與屋頂交接,並突出建築物外牆面50公分以上。但與區劃牆壁交接處之外牆有長度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其主要構造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予以區劃分隔。 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並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與屋頂,除該牆突出外牆及屋面50公分以上者外,與該牆交接處之外牆及屋頂應有長度3.6公尺以上部分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開口,或雖有開口但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牆壁不得為無筋混凝土或磚石構造。區劃牆壁上需設開口者,其寬度及高度不得大於2.5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