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公然侮辱-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地位之輕蔑行為
【慈慈】評論
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KlugTina】評論
毀謗罪 應該是刑法第310條喔
【洪國彰】評論
在街上=算公共場所吧…符合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