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nudc19kitty】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井底之蛙】評論
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執行習慣法之要件有: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之事實一般人確信其有法律效果須為現行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沒有或未有明文條例)須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牴觸須不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以上節錄自維基百科
【momou】評論
請問以下:這題答案是(D),須經法院判決加以承認,另看到:習慣法係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多年反覆慣行之事實,且具有法之確信的無形規範。惟形式上仍須透過法院之適用,始認其有法之效力。法院如認其有背公序良俗,即不認有法之效力。換言之,習慣一經法院適用,認其具有「法的效力」,即為習慣法。from:https://www.facebook.com/up8go/posts/285245974995403:0則答案不是和本題有所衝突?可否解答。謝謝。
【chinghsan】評論
ㄧ、須為法律未規定:法律習慣法理二、須為社會長期慣性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