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yl (休息中)】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32條(地方行政規則之發布程序與生效條件)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唐唐】評論
21 下列何者發布時,必須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定? (A)縣轄市所訂自治條例 (B)縣轄市所訂委辦規則 (C)縣轄市民代表會所訂自律規則 (D)縣轄市所訂自治規則
【唐唐】評論
10 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下列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B)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及中央各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C)自治規則如係依法定職權訂定者,應分別函送上級政府核定後發布 (D)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逾一個月仍未核定委辦規則者,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