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若與英美兩國的政府體制進行比較,下列何者為我國《憲法》較為特殊的體制設計?
(A)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的閣員
(B)行政首長須接受國會議員質詢
(C)國會可對內閣進行不信任投票
(D)人民擁有罷免國家元首的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2491
統計:A(76),B(60),C(59),D(302),E(0)

用户評論

olra】評論

題意應該是要找出"我國憲法中何者是英美所沒有的體制設計"美國總統制特色:1.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非人民直選2.行政、立法相互獨立......(A)3.總統、國會選舉分開進行4.總統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但總統違憲或嚴重違法,國會可提出彈劾案。英國內閣制特色:1.虛位元首,採世襲制度2.行政、立法既聯合又鬥爭......(B)3.國會對內閣可提出不信任案,內閣可呈請元首解散國會......(C)4.國會通過的法律案在元首簽署公布前,須經內閣首相副署,由內閣負全部政治責任。

Chung Haio Wa】評論

內閣制,國會對內閣總理的牽制透過「不信任案」,沒有罷免的使用。在台灣,1/4立法委員提議,2/3通過,交由人民公投,有效票數過1/2即通過罷免案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2FChung Haio Wang台灣的部分應該要註明是罷免總統,不是罷免行政院長否則會跟前面內閣總理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