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偉】評論
這題的答案是不是應該有改變呀 現在記過不是也可以了嗎?釋字第 684 號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楊貴妃】評論
另一題注意: (D)17 私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決定或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 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學生不服時,應循何種救濟途徑,下列敘述何項最正確完整? (A)僅得於校內申訴 (B)校內申訴後,對申訴決定不服者,向一般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C)直接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D)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Gino】評論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KAKALA】評論
不一定要住學校宿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