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行政機關內部行為B-行政機關內部行為~除非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才是行政處分C-都市計畫整體通盤檢討是法規命令~除非是個別細部變更才是一般處分(釋字156...)D-行政處分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法務部 否准 暫緩執行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之懲處) ^^^^^^^^^^^^^^^^^^^^^^^^ 括號內的才是行政處分法務部不想暫緩懲處,想繼續執行,屬執行程序方法之問題,為事實行為.
【葉香君】評論
1. 依律師懲戒規則第四章-執行程序,律師懲戒由法務部執行。2. 選項(B)法務部否准暫緩執行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之懲處→係為「法務部」與「律師懲戒委員會」二機關間的內部答復行為。3. 基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對律師懲處分「確定後」,對相對人之權利義務早已確定,法務部否准暫緩執行並不生新的法效果,故該否准應是機關內部行為之事實行為。
【米妮】評論
C選項可參考大法官解釋742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2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