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36.警察機關依下列何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得作為強制執行法之執行名義?
(A)行政執行法
(B)社會秩序維護法
(C)集會遊行法
(D)國家安全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9787
統計:A(89),B(44),C(10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Mus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強制執行法第 4條、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集會遊行法第 34條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用戶】皓皓~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5條: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四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用戶】見朕騎姬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小弟愚見:參照 集會遊行法第34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ps.雖法規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依行政執行法係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且執行名義乃係科處罰鍰之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