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燕盈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二、原則性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其內所規定者均為較重要、具原則性意義之事項,而對於較不重要或瑣碎之事項,則不加以規定。 http://content.edu.tw/wiki/index.php/%E6%86%B2%E6%B3%95
【用戶】見鬼了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法律保留原則」:憲法中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