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uneu Chen】評論
特殊教育法 第十七條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黃 泰益】評論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縣市政府對身心障礙學生應每年重新評估何者之適當性? (C)教育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