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則丙繼承之金額為若干?
(A)0元
(B)150萬元
(C)200萬元
(D)30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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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凡安】評論

@王俐丁並沒有取得遺產他是得到甲過世前1年給他的生日禮物(價值300萬的土地)但是此種贈與並非法律規定的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所以不用將生日禮物的贈與當作應歸扣的遺產要算特留分之前,得先計算應繼分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姐妹)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2/3。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甲已喪偶,留有三子(乙、丙、.....看完整詳解

洪郁晴】評論

為什麼是150萬元?有誰知道的!

Yan Jhih Ciou】評論

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 1148-1 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所以說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外的贈與是可以的(不用加回來算)但是如果要問債務責任的話,就是要以1148-1加回來算

110高普考 力拼上榜】評論

(個人見解,若有錯,請告知)民法繼承有應繼分跟特留分,其中特留分是保障繼承人之基本繼承權,除法定事項外(如民法1145條),不可剝奪。本題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 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第一步,先算甲所剩遺產:1100-200=900第二步,算出各繼承人應繼分(甲有三個兒子,所以要平分):900/3=300第三步,算出特留分(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300/2=150第四步,因甲遺囑交代,由乙全數繼承,為維護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益,需扣除其他繼承人特留分,餘由才是乙可全數繼承金額。第五步,因丙沒有被剝奪繼承權,遵照甲之遺囑,丙仍可取得特留分之數額,即為150萬。

polly】評論

回樓上,因為1148之1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所得遺產,進而產生對被繼承人債權人求償權益不利影響而設,換句話說,此一規定僅在規範繼承人「對外」即對債權人清償債務責任財產之範圍,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遺產」之計算。因此,除非屬於民法第1173條之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上述被繼承人生前所為贈與並不會算成繼承人提前取得之「應繼遺產」。

jessica】評論

可以參閱新北地院寫的這篇喔,很清楚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434-2113-5f0a4-161.html

singing】評論

1148-1立法理由來觀察:民法第1148條之1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而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