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立法院與行政院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B)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C)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D)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8259
統計:A(29),B(10),C(980),D(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筆記

用户評論

戰鬥序列】評論

提出不信任案,不代表通過不信任案。提出不信任案如題經過三分之ㄧ連署即可提出,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在四十二小時內記名表決。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N/A】評論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Clara Chang】評論

最佳解有誤,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