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放棄,直到考上!今天的】評論
須至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認可之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
【ally】評論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等 規定之執行,訂定本要點。二、目的: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毒品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特定 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 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三、名詞定義: (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二)特定人員類別: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 療者)。 2、各級學校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申請復學之學生,有事實足認 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特定人員事實 認定觀察建議原則請參考附件一) 4、前三目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 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三)春暉小組:指學校為輔導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管 制藥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學生,所組成之專案小組。四、建立特定人員名冊: (一)每學期開學日起三週內經導師、校內之任課教師、職員或工友觀察 後,依特定人員類別提報特定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交由相 關業務承辦人(或指定專人)彙整,並召開會議審查,經審查後之 特定人員名冊應簽請校長核定。 (二)學期中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 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應簽請校長核定納入特定人 員名冊。五、篩檢時機: (一)各級學校於每學期開學或假期後依特定人員名冊進行採(抽)驗。 (二)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 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隨時採驗。六、尿液採驗流程: (一)各級學校應適時實施人員編組、動線規劃及器材整備等事宜(注意 事項如附件三)。 (二)執行尿液檢體採驗: 1、檢體採驗:對受檢之特定人員應個別說明採集規定及方法,並指 派專人全程監管進行採驗,監管人員應與受檢人同一性別。 2、檢體初篩: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集尿杯內,並進行初篩(使用說 明如附件四),初篩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由監管人員會同受檢人 將尿液檢體分裝為二瓶(甲、乙瓶),每瓶至少三十ml,並由監 管人員協助受檢人實施檢體籤封作業。 3、確認檢體:在尿瓶上黏貼送驗學生檢體序號標籤,並填寫監管紀 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核對無誤後,送衛生福利部(以下簡 稱衛福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七、檢驗結果處理: (一)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學校應完成校 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輔導個案。 (二)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仍應列為特 定人員持續觀察輔導。 (三)送驗學校或家長對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告十 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乙瓶)。八、學生輔導措施: (一)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自我坦承、遭 檢警查獲或接獲其他網絡通知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 用管制藥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 並組成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三個月,輔導期間應適時使用快速檢驗試 劑實施篩檢,及填報相關輔導紀錄備查(輔導措施注意事項如附件 五);其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應告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二)個案經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應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經 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應再實施輔導一 次,期間三個月,並協請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 請求治療及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三)依前款規定輔導無效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時,學校得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或兒權法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春暉小組輔導期滿,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 謝物者,學校應召開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解除春暉小組列管,並持 續將學生列為特定人員觀察。 (五)春暉小組輔導中之濫用藥物學生經司法判決至矯正機構實施觀察勒 戒完成返校後,學校仍應完成後續輔導期程。 (六)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濫用藥物學生如有中輟、畢(結)業、未畢 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等情形時,相關作法請參照 附件六「各級學校學生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輔導處遇流程」 辦理。 (七)發現疑似藥頭之學生或知悉學生藥物來源相關情資,應依教育單位 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八)春暉小組輔導內容應包括「自我保護」與「預防感染愛滋」之預防 教育與相關諮詢輔導、法治及衛生教育。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