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h Han Che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用戶】Leonard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新法沒有行為不檢了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