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ing-9919】評論
(B)社會對男女兩性的角色和期待不同,引致適婚年齡男女的社會地位不對稱。由於在父權社會中女性傾向嫁給社會地位較自己高的男性,甚至是學歷、收入、身高皆高的三高男。而男性亦傾向娶社會地位較自己低的女性,稱為高嫁低娶。而在女性教育程度提高以及經濟資源增加的情況下,男性為了娶較低社會地位的女性為妻,往往會選擇跨國婚姻去娶較落後國家的女性,但女性嫁給社會地位較自己低男性的低嫁高娶(法語:Hypogamie)情況仍然較少出現,形式適婚年齡未婚者女性較男性多的斜坡,並造成大齡單身女性增加等。(C)婚姻契約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約定婚姻中需要討論和約定的事項,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約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暴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等,則屬無效,乃因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不能預先約定離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