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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考列甲等」規定,所指刑事或懲戒處分,係為不同事由而受之處分,如係同一事由,應以先受之懲戒處分或刑事確定判決之年度為不得考列甲等之唯一年度。(銓敘部84.12.16. (84)臺中甄二字第號一二0六五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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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一、特殊條件:(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七)奉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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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考列甲等」規定,所指刑事或懲戒處分, 係為不同事由而受之處分,如係同一.....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