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規定係體現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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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A) 比例原則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標準,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1]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包括: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各種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及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B)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切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實現合的簽訂目的。(C) 法律保留原則憲法已將特定事項保留予立法者,須由立法者依法律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對此等事項, 須有法律或依法律所授權訂定之命令為依據,方得有所作為。 亦即在法律保留之範圍內,無法律授權即無行 政行為,而非以其行為未抵觸法律為已足。(D)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國家權力機關在其權力作用上祇應考 慮到合乎「事務本質」之要素,不可將與「權力作用目的」不相干的要素納入考慮。 此原則係出於人民與國家之地位不完全對等之考 量,如國家得以無限制的聯結各種武 器對付人民,則人民將毫無招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