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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如因執行職務有過失所致,即不得請求輔助(重大過失)第 21 條公務人員(A)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 (B)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 22 條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