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衍生之權益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有瑕疵之安全防護設備致健康受損,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B)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而受傷,如其行為當時有重大過失,得不發慰問金
(C)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如因執行職務有過失所致,即不得請求輔助
(D)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應先自行延請律師,並向服務機關申請費用及其他法律上協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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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芬妮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保障法:(A)、第21條第1項:「...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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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ss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C)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如因執行職務有過失所致,即不得請求輔助(重大過失)第 21 條公務人員(A)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 (B)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 22 條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