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s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並非產生抗辯權。(§131)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B)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或使其知悉時,重行起算。(§133)第 11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第 133 條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C)、(D) 行政處分如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用戶】虎虎生風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32-134條的說明,之前善心的摩友提供的,有興趣的同學可以點進來看。https://shun662.pixnet.net/blog/post/189269009?fbclid=IwAR0AZ8qvYLNoHSdOcDIOv33VkvqbLM7lam_qCKgFq4zxdVliH4m1ZzuGp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