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發文字號: 銓敘部 106.03.27. ...
【1000060】評論
?一次記二大過➡️無懲處權行使期間規定?...
【考上高普戶政!】評論
釋字583 公務人員經其服務機關依中華民國79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未設懲處權行使期間,有違前開意旨。
【虎虎生風】評論
最新109.06.18銓敘部的函釋,記 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 ,已逾 5年者,即不予追究,這3個懲處的懲處權行使時間均為5年請大家更新哦~~(這個函釋考人事的同學會比較熟悉)發文字號:銓敘部 109.06.18. 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令公(發)布日:109.06.18要 旨: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規定本 文: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583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 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 間應有合理區分之意旨,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 )第1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各機關依考績法第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