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is Hsu】評論
第 10 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朋彌潔】評論
就是要兩人以上可以選就對了!不會霸權百分百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