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乙、丙、丁為 A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為基地的共有人,乙將其基地應有部分與專有部分賣給戊,丁得否主張先買權?
(A)得依民法規定主張先買權
(B)得依土地法規定主張先買權
(C)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張先買權
(D)不得就基地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4665
統計:A(20),B(67),C(22),D(379),E(0)

用户評論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基地持分出賣時,基地上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人有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有優先購買權。但其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有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否則不得以其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而主張對出賣之基地持分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