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評論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44-2條(A)此為選定當事人制度,因是依多數共同利益人之自由意志選定,屬於任意訴訟擔當(B)甲乙是被選定人,又稱選定當事人;丙是選定人(D)丁與戊在民訴44-2條所規定至少二十日之公告曉示期間內,得併案請求賠償。
【雅】評論
這有沒有算超出範圍呢?
【gary88255】評論
謝謝7F出題老師只想考倒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