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代理人?
(A)承租人
(B)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C)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D)管理服務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7866
統計:A(18),B(14),C(32),D(457),E(0)

用户評論

凌興泓】評論

第 27 條 (區分所有權之計算方式)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