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dy Chi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實務上對連續犯範圍認定過寬,不無鼓勵犯罪之嫌
【用戶】Yu Che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66289&ctNode=7933&mp=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