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廢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下列何者是刑法修正理由內所提出之說明?
(A)連續犯之處罰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B)連續犯之處罰過於嚴苛
(C)連續犯之處罰能達到尊重人權,迅速審判之目的
(D)實務上對連續犯範圍認定過寬,不無鼓勵犯罪之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9526
統計:A(96),B(52),C(65),D(799),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dy Chi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實務上對連續犯範圍認定過寬,不無鼓勵犯罪之嫌

【用戶】Yu Che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66289&ctNode=7933&mp=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