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ller】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 > 第十四條 >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hchungw】評論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第 14 條
【sssex9802pp】評論
第 十四 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