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A CHEN】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3條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yamoler Teac】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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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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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ex9802pp】評論
第 十三 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37-違反à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