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正式老師^^a(趕快成】評論
法規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第 20 條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查詢相關最新法規 答案應為A
【wallace1c0469】評論
第 20 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米娜】評論
要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嗎? 但這規定扺觸憲法了說 。。。。。。
【Xiao Tong】評論
法規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 20 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